撿到錢卻要自己保管 小學生的煩惱讓警察秒噴笑 嘉義中信當舖
小學時,老師總說「撿到東西或錢都要交給警察伯伯」,台東一名女童日前撿到現金交到派出所,但因法規需自行保管,只是警方提醒小女生:「可是失主如果出現,妳們還是要出面還錢」。學童聽到的反應不是「好麻煩」或是嫌金額小又大費周章,而是「完了,我一定會花光」,讓在場警察大笑:「真是誠實的小孩」。
3名國小的小女生,興奮的抓著3張百元鈔到警局,準備將錢交給警方後離去,但過程卻不是那麼簡單。法規在修改後的確讓行政機關免除許多作業,但的確會考驗拾得者會不會因麻煩而不想繳到警局。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,在修訂過後的第十二條,拾得物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,不適用本規定,並告知拾得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處理。
老師以前只教「把東西或錢交給警察」,但法令改得多、規則也一堆。警方表示,簡單講,也就是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、所有人或交給當地如學校、警局等機關,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15天未有人認領,就算拾得者,但當然,只要有人認領還是要還錢,因此警方要求這3名小女生留下姓名、聯絡方式和身分證字號。
只是小學生的反應實在是誠實到極點。小學生說:「可是我沒帶身分證,而且我忘記身分證字號」、「要自己保管?可是我很花錢!」,聽到在場者大笑。警方表示,「那交給最不會亂花錢的人保管好了」。小女生卻回答:「我們3個都很會亂花錢,像我們現在就要去逛街!」。
眼見3人對於金錢的保管能力薄弱坦承無遺,警方只好表示,「還是馬上拿回家交給媽媽」。想不到小女生又誠實回答:「可是我媽跟我一樣,很會亂花錢」。聽到小朋友「爆料內容愈來愈多」,笑到快抽筋的警方還是快催促她們快回家,把錢交給父母保管,「相信大人的自制力應該會好很多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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